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9,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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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明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意旨之回執等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點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表格,漏未填載期間
,請提出詳細填載之表格。
4.96及97年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5.陳明父親許世雄目前收入及支出狀況。
6.提出父親許世雄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提出債務人與父親許世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自民國95年7 月至97年7 月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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