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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債 務 人 楊世聖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若未收到,應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補發 後陳報本院。
2、債務人向中國信託銀行表示有未能納入前置協商程序之民間 債權人,故無法成立協商。
惟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提債 權人清冊,仍未將民間債權人列入。
債務人應重提正確之債 權人清冊。
3、債務人擔任天蠍汽車輪胎行(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之 期間,地址及目前營運狀況,並提出自民國93年1月起迄今月 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4、債務人自96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 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自民國97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5、提出所居住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繳納 金額證明,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 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債務人配偶歐陽萃英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
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
7、應受扶養人楊吳阿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是否領取老人年金。
8、應受扶養人楊吳阿雨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 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提出適當單據,說明楊吳阿雨除居住費用、膳食、日常生活 用品、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外,每月尚須債務人支出新臺
幣5000元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0、債務人長女楊筑涵已年滿20歲,有謀生能力,不應受債務人扶養。
長子楊○○已年滿19歲,次女楊○○已年滿15歲,於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而不應受債務人扶養。
其等三人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負擔楊筑涵之生活費,及楊○○、楊○○成年後之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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