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 01 │釋明民國97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釋明戶籍地與居所│
│ │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 02 │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
├──┼───────────────────────┤
│ 0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 │紅色,報表編號:PLR1)。 │
├──┼───────────────────────┤
│ 04 │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05 │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有房租支出、膳食支出、│
│ │水電費、瓦斯、勞健保、交通費等,債務人應依自身│
│ │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並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
│ │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與相關證明文件│
│ │、單據或收據影本。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