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8,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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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尤淳郁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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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
├──┼────────────────────────┤
│ 01 │配偶林德材民國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
├──┼────────────────────────┤
│ 02 │債務人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03 │債務人應釋明95、96、97年間詳細收入明細及證明資料│
│    │(例如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
│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
├──┼────────────────────────┤
│ 04 │釋明債務人現從事之工作內容及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
│    │、勞保卡及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若在無工作之│
│    │情形下,將來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更生方案還款來源│
│    │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
│    │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
│    │終清償期)為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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