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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8年5 月13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
伊所有之自用住宅及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聲請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49838 號強制執行程序,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執助字第7749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表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用住宅(見本院卷第35頁)。
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必要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並禁止債務人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再查,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可供執行之財產,除前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僅出廠年份為民國82年之汽車一部,及任職邊境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每月約新臺幣4 萬5000元(詳本院卷第8 、9 頁),債務人復已無法履行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更生,足見債權人僅得就前開財產,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外部分,循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債權,並按比例公平受償。
而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亦非不得於前開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依比例受償。
又更生方案之履行,係以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財源而公平分配予債權人。
要之,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停止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實無從達成確保更生方案履行之目的。
是故,揆諸首開說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確保更生方案履行,而停止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之必要。
債務人關於此部分之保全處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之日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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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執字第49838號 財產所有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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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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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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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縣│汐止市 │叭嗹港│叭嗹港│420 │林│12486 │10000分之28 │ │
│ │ │ │ │口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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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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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87│臺北縣汐止市叭│鋼筋混│第11層:33.17 │陽台3.51、│ 全部 │ │
│ │ │嗹港段叭嗹港口│凝土造│合 計:33.17 │花台0.57 │ │ │
│ │ │小段420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縣汐止市伯│ │ │ │ │ │
│ │ │爵街95巷28號11│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9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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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99│臺北縣汐止市叭│鋼筋混│第11層:33.17 │陽台3.51、│ 全部 │ │
│ │ │嗹港段叭嗹港口│凝土造│合 計:33.17 │花台0.57 │ │ │
│ │ │小段420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縣汐止市伯│ │ │ │ │ │
│ │ │爵街95巷30號11│ │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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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9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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