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2101,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甲○○
弄9號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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