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6320,2009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20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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