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6321,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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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21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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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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