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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子○○
相 對 人 庚○○
壬○○
癸○○
乙○○
辛○○
號
戊○○
號
丁○○
號
丙○○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癸○○、壬○○、己○○、庚○○、乙○○、辛○○、戊○○、丁○○、丙○○、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癸○○、壬○○、己○○、庚○○、乙○○、辛○○、戊○○、丁○○、丙○○、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庚○○、乙○○、辛○○、戊○○、丁○○、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庚○○、乙○○、辛○○、戊○○、丁○○、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永良、陳永昌、陳妙芬、柯美娥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9 號判決後,聲請人與相對人均提起上訴,除對於相對人己○○及第三人陳永良、陳永昌、陳妙芬、柯美娥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之請求部分,聲請人業於98年4 月28日撤回起訴外,其餘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86 號判決確定。
依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9 號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1,415 元,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1 即6,142 元,餘由相對人庚○○、乙○○、辛○○、戊○○、丁○○、丙○○連帶負擔10分之4 ,由相對人己○○及第三人陳永良、陳永昌、陳妙芬、柯美娥連帶負擔10分之4 ,由相對人甲○○、庚○○、乙○○、辛○○、戊○○、丁○○、丙○○、壬○○、己○○、癸○○連帶負擔10分之1 ;
依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86 號判決主文所諭知,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2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癸○○、壬○○、己○○、庚○○、乙○○、辛○○、戊○○、丁○○、丙○○、甲○○上訴部分,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並據聲請人於98年8 月3 日具狀聲明捨棄第二審土地複丈費用之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98年度聲字第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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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 │裁判費 │ 48,520元 │聲請人支出。 │
│一 ├───────┼──────┼────────┤
│ │土地複丈費 │ 12,895元 │聲請人支出。 │
├──┼───────┼──────┼────────┤
│ │裁判費 │ 5,955元 │聲請人支出。 │
│ ├───────┼──────┼────────┤
│ │裁判費 │ 72,780元 │相對人支出。 │
│ 二 ├───────┼──────┼────────┤
│ │土地複丈費 │ │經聲請人聲明捨棄│
│ │ │ │此筆費用之請求。│
│ │ │ │ │
│ │ │ │ │
├──┴───────┼──────┼────────┤
│ 總 計│ 140,150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 │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1/10部分(即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訴訟│
│ 費用部分): │
│ 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
│ 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2 │
│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第一審訴訟費用1/10(即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
│ 用): │
│ 61,415×1/10=6,142元 │
│ *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
│ 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之│
│ 訴訟費用: │
│ 6,142×1/2=3,071元 │
│ ㈡第一審訴訟費用4/10部分: │
│ 由相對人庚○○、乙○○、辛○○、戊○○、丁○○、│
│ 丙○○連帶負擔。 │
│ *第一審訴訟費用4/10: │
│ 61,415×4/10=24,566 元 │
│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4/10部分: │
│ 因對於相對人己○○及第三人陳永良、陳永昌、陳妙芬│
│ 、柯美娥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 項所示之請求部分,聲│
│ 請人業於98年4 月28日撤回起訴,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
│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
│ ㈣第一審訴訟費用1/10部分: │
│ 由相對人林棟梁、庚○○、乙○○、辛○○、戊○○、│
│ 丁○○、丙○○、壬○○、己○○、癸○○連帶負擔。│
│ *第一審訴訟費用1/10: │
│ 61,415×1/10=6,142 元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
│ ㈠第二審關於聲請人上訴之訴訟費用部分: │
│ 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
│ 辛 ○○、戊○○、丁○○、丙○○、甲○○連帶負擔2│
│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第二審關於聲請人上訴之訴訟費用: │
│ 5,955元 │
│ *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
│ 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之│
│ 訴訟費用: │
│ 5,955×1/2=2,978元 │
│ ㈡第二審關於相對人癸○○、壬○○、己○○、庚○○、│
│ 乙○○、辛○○、戊○○、丁○○、丙○○、甲○○上│
│ 訴之訴訟費用部分: │
│ 由相對人癸○○、壬○○、己○○、庚○○、乙○○、│
│ 辛○○、戊○○、丁○○、丙○○、甲○○連帶負擔。│
│ *第二審關於相對人癸○○、壬○○、己○○、庚○○、│
│ 乙○○、辛○○、戊○○、丁○○、丙○○、甲○○上│
│ 訴之訴訟費用: │
│ 72,780元 │
│三、相對人癸○○、壬○○、己○○、庚○○、乙○○、陳│
│ 炎海、戊○○、丁○○、丙○○、甲○○應連帶賠償聲│
│ 請人之訴訟費用: │
│ 3,071+6,142+2,978=12,191元 │
│四、相對人庚○○、乙○○、辛○○、戊○○、丁○○、張│
│ 黛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 24,5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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