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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2,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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