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122,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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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乙○○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下方記載「丙○○、甲○○、捷運綱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無法據以確認渠等之訴訟上身份
明及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公司請一併表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訴之聲明,並就所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
表)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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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
├───────────┼──
│10萬元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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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
│逾10億元部分          │6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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