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203,2009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乙○○
甲○○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蕭明哲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馨鎂夾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