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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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