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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昱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如受勝訴判決其客觀上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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