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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甲戌○
原 告 甲午○
原 告 甲申○
上3人共同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何燈旗律師
被 告 y○○ 住臺北市○○區○○路30巷167弄12號3 樓
被 告 甲卯○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76巷17號3樓
被 告 T○○ 住臺北市○○區○○路4段2號4樓
被 告 甲M○○ 住臺北市○○區○○路58號2樓
被 告 r○○○○○○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99號
被 告 通億彩印紙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345巷6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亥○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63巷15號1樓
被 告 u○○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210巷93號
被 告 甲玄○○ 住臺北市○○區○○街80巷9弄2號2樓
被 告 甲甲○ 住臺北縣五股鄉○○路80號
被 告 k○○ 住臺北市○○區○○街89巷1弄17號
被 告 辰○○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52巷31弄12號
被 告 g○○ 住臺北市○○區○○街49巷1號4樓
被 告 f○○ 住同上
被 告 w○○ 住臺北市○○區○○路123巷1號3樓
被 告 U○○ 住臺北市○○區○○路2段312巷7號
被 告 p○○ 住臺北市○○區○○路334巷6號5樓
被 告 s○○ 住臺北市○○區○○街61號
被 告 t○○ 住臺北市○○區○○街63號
居臺北市○○區○○路56巷30弄18號
被 告 Y○○ 住臺北市○○區○○街493號
居臺北市○○區○○路56巷30弄18號
被 告 酉○○ 住臺北市○○區○○街507號
居臺北市○○區○○路4段602號9樓之2
被 告 甲J○○○○○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20巷1號5樓
居臺北市南港區○○○路○段370巷17號
2樓
被 告 甲K○ 住臺北市○○區○○街5號
居臺北市○○區○○路221號
被 告 甲L○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90號9樓
居臺北市○○區○○路221號
被 告 甲A○ 住臺北市○○區○○路1段63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538巷1弄11號4
樓
被 告 辛○○ 住臺北縣瑞芳鎮烏勢巷80號
被 告 丙○○○ 住臺北市○○區○○路451巷3號
訴訟代理人 戊○○ 住臺北市○○區○○路361巷25號
居臺北市○○區○○路451巷3號
被 告 c○○ 住臺北市○○區○○路451巷3號
居臺北縣汐止市○○街30巷14號3樓
被 告 甲壬○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82巷4號4樓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116巷18號
法定代理人 甲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黃○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90號3樓複代理人 申○○ 住同上
庚○○ 住同上
q○○ 住同上
被 告 Z○○ 住臺北市○○區○○路114巷1弄8號4樓
被 告 a○○ 住同上
被 告 N○○ 住臺北市○○區○○路4段699號10樓
被 告 B○○ 住臺北市○○區○○路289巷5弄42號4
樓
被 告 甲P○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5號
被 告 甲O○ 住同上
被 告 甲巳○ 住同上
被 告 午○○○ 住臺北市○○區○○路1段137巷10弄1 號
被 告 甲B○○ 住臺北市○○區○○路1段137巷8號3樓被 告 甲辰○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331巷40號
被 告 癸○○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454號3樓
被 告 m○○ 住臺北市○○區○○路5段150巷445弄1 0號2樓
被 告 F○○ 住臺北市○○區○○路5段150巷401弄1 02號
被 告 子○ 住臺北市○○區○○路281巷14號
居臺北市○○區○○路5段150巷401弄1
02號
被 告 甲寅○ 住臺北市○○區○○街493號
被 告 甲丑○ 住臺北市○○區○○街134號3樓
被 告 G○○ 住臺北市○○區○○街493號
被 告 甲丁○ 住桃園縣大溪鎮小角仔14之28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1號3樓之1
被 告 未○○○ 住臺北市○○區○○街15巷8之1號
被 告 己○○ 住臺北市○○區○○街499號
被 告 l○○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90巷17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11號3樓
被 告 X○○ 住臺北市○○區○○路56巷20弄7號
被 告 丁○○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60巷90弄41號
被 告 W○○ 住臺北市○○區○○路56巷20弄5號
被 告 L○○ 住臺北市○○區○○街108巷4弄2號2樓
被 告 x○○ 住臺北市○○區○○街80巷14弄4號2樓
被 告 甲○○ 住臺北市○○區○○路226號2樓
被 告 M○○ 住臺北市○○區○○路3段189巷155弄1 5號2樓
被 告 甲辛○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263巷43號4樓
被 告 S○○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5之1號
訴訟代理人 o○○ 住同上
被 告 甲G○ 住臺北市○○區○○路2段263巷15弄5
號3樓
被 告 j○○ 住臺北市○○區○○路2段301巷5弄6號
4樓
被 告 C○○ 住臺北市○○區○○路56巷20弄15號
被 告 h○○ 住同上
被 告 甲己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82巷4號4樓
被 告 I○○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15號
被 告 K○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82巷4號4樓
被 告 林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15號
被 告 宇○○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184巷28號
被 告 b○○ 住彰化縣秀水鄉○○路48號
被 告 甲丙○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82巷4號4樓
被 告 P○ 住同上
被 告 甲F○ 住臺北市○○區○○路1段95巷18號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甲乙○ 住臺北市○○區○○街79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79之3號
被 告 V○○ 住臺北市○○區○○街491號
被 告 甲子○ 住臺北市○○區○○路58號3樓
被 告 甲未○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52巷9號4
樓
被 告 卯○○ 住臺北市○○區○○路3段190巷9號4樓
被 告 寅○○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53號7樓
被 告 丑○○ 住臺北市○○區○○路315巷21之1號
被 告 巳○○ 住臺北市○○區○○路2段245號
被 告 甲庚○ 住臺中縣大甲鎮○○○街206巷11號
被 告 D○○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15號
被 告 i○○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8巷3號7
樓
被 告 地○○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30之8號
被 告 黃○○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184巷28號
被 告 亥○○ 住臺北縣汐止市○道街9巷4弄10號2樓
被 告 甲戊 住臺北市○○區○○路56巷26號
被 告 e○○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6巷11號5樓
被 告 d○○ 住臺北市○○區○○路2段2號
被 告 E○○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15號
被 告 戌○○ 住臺北市○○區○○路29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56巷29號
被 告 甲E○ 住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80巷48號
5樓
訴訟代理人 甲C○ 住同上
被 告 宙○○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84巷16號
被 告 天○○ 住臺中縣梧棲鎮○○街255巷73號2樓
被 告 玄○○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5巷32號5樓
被 告 長青紙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420之2號
設臺北市○○區○○街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O○○ 住臺北市○○區○○路420之2號
居臺北市○○區○○街9號1樓
被 告 甲酉○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52巷9號4
樓
被 告 A○○ 住臺北市○○區○○路4段182巷6弄9號
3樓
被 告 林 林 住雲林縣斗南鎮○○街47號
被 告 z○○ 住臺北市○○區○○路4段182巷6弄9號
3樓
被 告 R○○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44巷7號4樓
被 告 Q○○ 住彰化縣秀水鄉永豐巷48號
被 告 甲I○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7巷11號
居宜蘭縣礁溪鎮○○路81號
被 告 甲H○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293巷10號8樓
被 告 乙○○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58號4樓
被 告 H○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0弄3號
被 告 甲天○ 住臺北市○○區○○路51號2樓
被 告 甲地○ 住臺北市○○區○○路53號3樓
被 告 甲D○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12號
被 告 v○○○ 住臺北市○○區○○路73巷31號2樓
被 告 甲宇○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0弄1號
被 告 n○○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8巷3號7
樓
被 告 J○○ 住臺北市○○區○○路3段174巷33弄16 號2樓
被 告 壬○○ 住臺北市○○區○○路56巷33弄7號
被 告 甲N○ 住臺北市○○區○○路58號2樓
被 告 甲癸 住臺北市○○區○○路4段182巷6弄9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就其請求分割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叁億壹仟柒佰壹拾伍萬零叁佰貳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三、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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