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74,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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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蕭珮郁 律師
被 告 己○○
辛○○
壬○○
庚○○
癸○○
申○○
辰○○
卯○○
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翶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汶蕙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亥○○
複 代理人 巳○○
乙○○
午○○
被 告 丑○○
寅○○
未○○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天○○
丙○○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附表:臺北市○○區○○段4小段131地號土地:
104,909元(公告土地現值)×630平方公尺×98319/264600(應有部分)=24,558,448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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