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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新亞視訊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9,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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