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