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萬元及其利息,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2 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4.59 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3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