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9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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