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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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