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248,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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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富仁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統一編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1樓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6條、授信約定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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