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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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