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330,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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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鉅通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蓬達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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