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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Jea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17條第6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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