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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莫斯飛特半導體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M-Mo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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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Si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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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姜鈺君律師
陳澤榮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 萬1,135 元,應繳裁判費14萬3,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萬2,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㈢提出足資證明甲○○ (Sia Siaw Chuan) 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文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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