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72,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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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雷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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