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87,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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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貳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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