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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視訊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提出訂購單、送貨單、統一發票、債權讓與之證明,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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