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94,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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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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