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金,9,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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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9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受託契約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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