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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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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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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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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0,000元 │ENA0000000 │96年8月10日 │
│ │司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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