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瑞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5,053元 │WA0000000 │97年6月30日 │
│ │鄭永松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