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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4 月30日、98年5 月4 日、98年6 月2 日、98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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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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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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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65,000元 │AC0000000 │97年8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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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7年9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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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7年10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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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7年11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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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7年12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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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1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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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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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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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2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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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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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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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3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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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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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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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4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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