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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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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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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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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672元 │AB0000000 │98年1月13日 │
│ │司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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