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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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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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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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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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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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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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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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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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