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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甲○○
號1樓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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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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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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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2年1月5日 │82年1月13日 │400,000元 │YB0000000 │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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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2月21日 │未載 │800,000元 │TJ0000000 │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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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6月23日 │未載 │500,000元 │PE0000000 │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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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9月10日 │未載 │1,000,000元 │SH0000000 │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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