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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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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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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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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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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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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 │7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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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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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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