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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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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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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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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32056-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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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32057-8 │ │1 │1000 │ │
├─┼───────────────┼──────────────┼────┼───┼────┼───┤
│3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36945-8 │ │1 │1000 │ │
├─┼───────────────┼──────────────┼────┼───┼────┼───┤
│4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5026-0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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