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士林民事庭86年度促字第1053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顯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