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2310,2010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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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超優品販賣系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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