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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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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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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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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0 │ │1張 │657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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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 │1張 │328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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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張 │446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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