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
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1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