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票,907,201009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㈢請提出相對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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