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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蔡秀卿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富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於99年6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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