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繼,902,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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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陳媺璇
陳冠均
王䕒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媺璇、陳冠均、王䕒蔓均為被繼承人張許登波(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淡水鎮下圭柔山30號,民國95年5 月12日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王許寶之孫女,爰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陳媺璇、陳冠均、王䕒蔓主張為被繼承人張許登波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孫女,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前揭規定,其依法並無繼承權可言,其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備查,即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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