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財管,87,201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借名契約書等)。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註明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情形)、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辦理拋棄繼承之情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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