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407,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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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畊文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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