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婚,109,2010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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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惟迄今仍查無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之記錄,有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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