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8 月27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